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24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銪盛興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