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7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瑞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數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瑞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瑞翔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適用之法規及裁判意旨:㈠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次按刑事訴訟法關於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之規
定,已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是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蘇瑞翔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4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此有該判決及上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依上揭說明,本院爰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並考量受刑人各次犯罪時間、犯罪型態、侵害法益及品行等因素,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附表:受刑人「蘇瑞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10月││││(10次)│(11次)│├──────┼───────────┼───────────┼───────────┤│犯罪日期│107年10月15日│107年9月1日至107年9月│107年8月27日至107年9月││││29日│22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3398號│年度偵字第18840號、第│年度偵字第18840號、第││││19796號、第21275號│19796號、第21275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6號│107年度訴字第1466號│107年度訴字第1466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13日│108年2月14日│108年2月14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6號│107年度訴字第1466號│107年度訴字第1466號││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14日│108年5月14日│108年5月14日││││(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297號│││年度執字第3588號├───────────────────────┤│││編號2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3年8月(1次販│有期徒刑10月│││(3次)│賣第1級毒品未逐、4次販│││││賣第2級毒品既逐)││├──────┼───────────┼───────────┼───────────┤│犯罪日期│107年8月28日至107年9月│107年9月2日至107年10月│107年9月9日│││17日│11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18840號、第│年度偵字第18840號、第│年度偵字第18840號、第│││19796號、第21275號│19796號、第21275號│19796號、第21275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466號│107年度訴字第1466號│107年度訴字第1466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14日│108年2月14日│108年2月14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466號│107年度訴字第1466號│107年度訴字第1466號││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14日│108年5月14日│108年5月14日││││(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297號││├───────────────────────────────────┤││編號2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編號│7│││├──────┼───────────┼───────────┼───────────┤│罪名│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29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18840號、第│││││19796號、第21275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466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14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466號││││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14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297號││││├───────────┤││││編號2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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