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1號原告 楊嘉福
陳宗澔 張永欽 嚴福心 共同送達代收人 閆郁馨 被告 鍾怡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744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日以102年度補字第3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憑,其等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