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5號原告旭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建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間請求給付工程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5萬45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7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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