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6號原告 范發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凌士奎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16,1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6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