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95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賜銘針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詹麗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昶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底補蓋公司章。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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