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蔡岳恩受刑人林政川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度執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岳恩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林政川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蔡岳恩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
二、玆因該受刑人逃匿,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