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6751號債權人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法定代理人 王志龍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余富祿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04年7月21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余富祿已於103年12月10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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