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竹簡字第25號原告 鄭兆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 于睿杰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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