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小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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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小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竹小字第14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簡權益 被告 羅義洋 兼法定代理人 羅景傳
鄭秋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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