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慶銘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2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慶銘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拾年;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慶銘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詳如附表一、二),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為刑法第2條第1項揭示之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規範目的在於避免惡化行為人法律地位,致其受行為時無法預見之刑罰處罰,故該條文「法律」之解釋限於「刑罰法律」(釋字第10
3號解釋、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76號判例參照),循此意旨,則該條文之「變更」當限於「影響整體刑罰權規範內容利或不利」之變更,始合其規範目的。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8日修正,於同年1月23日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原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準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必要,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顯修正後之新法對受刑人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後之法律。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
7號裁定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較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四、經查:㈠受刑人林慶銘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其中附表一編號4至17、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另附表一編號1至3、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分別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其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亦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月5日103年度執更字第182號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1份在卷足按。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至7、8至9、10至11及13
至16之案件,業經本院各以102年度聲字第964號裁定、10
2年度訴字第356號、102年度訴字第61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7月、8年6月、18年、9年;如附表二所示編號1至3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2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8月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一、二分別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且不得逾30年;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一、二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39年8月、10年10月)。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核屬適當。至於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併科罰金部分,並無刑法第51條第7款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自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附表一:受刑人林慶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6日│101年8月7日│101年8月23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062、11│101年度毒偵字第1062、11│101年度毒偵字第1062、11││││09號、102年度偵字第332│09號、102年度偵字第332│09號、102年度偵字第332││││號│號│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訴緝字第7號、10│102年度訴緝字第7號、10│102年度訴緝字第7號、10││││2年度易字第82號│2年度易字第82號│2年度易字第82號││├───┼────────────┼────────────┼────────────┤││日期│102年4月17日│102年4月17日│102年4月17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訴緝字第7號、10│102年度訴緝字第7號、10│102年度訴緝字第7號、10││││2年度易字第82號│2年度易字第82號│2年度易字第82號││├───┼────────────┼────────────┼────────────┤││日期│102年4月24日│102年4月24日│102年4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7前經本院以102年│編號1-7前經本院以102年│編號1-7前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964號裁定定應執│度聲字第964號裁定定應執│度聲字第9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9日│101年8月25日│101年11月12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062、11│101年度毒偵字第1062、11│101年度毒偵字第381號││││09號、102年度偵字第332│09號、102年度偵字第332│││││號│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訴緝字第7號、10│102年度訴緝字第7號、10│102年度訴字第273號││││2年度易字第82號│2年度易字第82號│││├───┼────────────┼────────────┼────────────┤││日期│102年4月17日│102年4月17日│102年5月31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訴緝字第7號、10│102年度訴緝字第7號、10│101年度毒偵字第381號││││2年度易字第82號│2年度易字第82號│││├───┼────────────┼────────────┼────────────┤││日期│102年4月24日│102年4月24日│102年6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7前經本院以102年│編號1-7前經本院以102年│編號1-7前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964號裁定定應執│度聲字第964號裁定定應執│度聲字第9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販賣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年,併科新臺幣│有期徒刑7年8月││││50000元│判三次│├───────┼────────────┼────────────┼────────────┤│犯罪日期│101年11月12日│101年4月中旬某日│①101年5月17日│││││②101年5月21日│││││③101年6月18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81號│102年度偵字第2042號、10│102年度偵字第2042號、10│││││2年度偵緝字第55號│2年度偵緝字第55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73號│102年度訴字第356號│102年度訴字第356號││├───┼────────────┼────────────┼────────────┤││日期│102年5月31日│102年12月17日│102年12月17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73號│102年度訴字第356號│102年度訴字第356號││├───┼────────────┼────────────┼────────────┤││日期│102年6月25日│103年1月7日│103年1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7前經本院以102年│編號8-9前經本院以102年│編號8-9前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964號裁定定應執│度訴字第356號判決定應執│度訴字第3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販賣一級毒品)│(販賣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3月│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1年│││判十八次│判六次││├───────┼────────────┼────────────┼────────────┤│犯罪日期│①101年6月27日│①101年7月27日│101年7月30日│││②101年6月28日│②101年7月28日││││③101年7月1日│③101年7月30日││││④101年7月2日│④101年7月31日││││⑤101年7月4日│⑤101年6月30日││││⑥101年7月26日│⑥101年8月1日││││⑦101年7月30日│││││⑧101年7月31日│││││⑨101年6月29日│││││⑩101年6月30日│││││⑪101年6月30日│││││⑫101年7月1日│││││⑬101年7月1日│││││⑭101年7月2日│││││⑮101年7月3日│││││⑯101年7月4日│││││⑰101年7月24日│││││⑱101年7月25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1年度偵字第5630、6386│101年度偵字第5630、6386│102年度偵字第874、1512││││、6339號│、6339號│、2259號、102年度偵緝字││││││第75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1號│102年度訴字第61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23、22││││││4號││├───┼────────────┼────────────┼────────────┤││日期│103年1月8日│103年1月8日│103年6月10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1號│102年度訴字第61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23、22││││││4號││├───┼────────────┼────────────┼────────────┤││日期│103年1月27日│103年1月27日│103年7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0-11前經本院以102│編號10-11前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1號判決定應執│年度訴字第6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一級毒品)│(販賣一級毒品)│(販賣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9月│││判二次│││├───────┼────────────┼────────────┼────────────┤│犯罪日期│①101年12月7日│102年3月9日│102年3月12日│││②101年12月8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693、2160│102年度偵字第1693、2160│102年度偵字第1693、2160││││、3287號│、3287號│、3287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17號│102年度訴字第717號│102年度訴字第717號││├───┼────────────┼────────────┼────────────┤││日期│103年8月29日│103年8月29日│103年8月29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17號│102年度訴字第717號│102年度訴字第717號││├───┼────────────┼────────────┼────────────┤││日期│103年9月15日│103年9月15日│103年9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3-16前經本院以102│編號13-16前經本院以102│編號13-16前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717號判決定應│年度訴字第717號判決定應│年度訴字第7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販賣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月│(以下空白)│││判三次│││├───────┼────────────┼────────────┼────────────┤│犯罪日期│①102年1月4日│101年10間某日││││②102年1月11日│││││③102年3月5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693、2160│103年度偵字第1675號│││││、3287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17號│103年度易字第617號│││├───┼────────────┼────────────┼────────────┤││日期│103年8月29日│103年10月28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17號│103年度易字第617號│││├───┼────────────┼────────────┼────────────┤││日期│103年9月15日│103年11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3-16前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7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附表二】┌───────┬────────────┬────────────┬────────────┐│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一級毒品)│(販賣一級毒品)│(販賣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9月│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7年10月│││判十五次│││├───────┼────────────┼────────────┼────────────┤│犯罪日期│①102年4月17日│102年4月26日│102年5月6日│││②102年4月29日│││││③102年4月29日│││││④102年4月22日│││││⑤102年5月18日│││││⑥102年5月20日│││││⑦102年5月24日│││││⑧102年5月31日│││││⑨102年6月5日│││││⑩102年6月6日│││││⑪102年6月12日│││││⑫102年6月14日│││││⑬102年5月4日│││││⑭102年4月20日│││││⑮102年4月17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2年度偵緝字188、191│102年度偵緝字188、191│102年度偵緝字188、191││││號│號│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25號│103年度訴字第225號│103年度訴字第225號││├───┼────────────┼────────────┼────────────┤││日期│103年7月10日│103年7月10日│103年7月10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25號│103年度訴字第225號│103年度訴字第225號││├───┼────────────┼────────────┼────────────┤││日期│103年7月31日│103年7月31日│103年7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3前經本院以103年│編號1-3前經本院以103年│編號1-3前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25號判決定應執│度訴字第225號判決定應執│度訴字第22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確定│行有期徒刑9年8月確定│行有期徒刑9年8月確定│└───────┴────────────┴────────────┴────────────┘┌───────┬────────────┬────────────┬────────────┐│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以下空白)│├───────┼────────────┼────────────┼────────────┤│犯罪日期│102年9月23日│102年9月23日││├───┬───┼────────────┼────────────┼────────────┤│偵查機│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20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201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67號│103年度訴字第467號│││├───┼────────────┼────────────┼────────────┤││日期│103年10月14日│103年10月14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67號│103年度訴字第467號│││├───┼────────────┼────────────┼────────────┤││日期│103年11月10日│103年11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是│││金之案件││││├───────┼────────────┼────────────┼────────────┤│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