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275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旭昌鋼鋁門窗工程行、 卓玉龍卓修永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相對人旭昌鋼鋁門窗工程行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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