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0號原告 吳張麗珠 原告前以給付買賣價金為由,向被告 陳皇助 提起訴訟,經本院以
101年度訴字320號判決原告敗訴,原告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274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民國102年2月19日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核閱無訛,且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即原告負擔,依法不得聲請退還。原告今以拆屋還地為由,再向被告陳皇助提起訴訟,因原告訴之聲明不同,依法並非同一事件,得另行提起訴訟,並另行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萬4,896元(計算式:72.78x3200+135x3200=66489
6),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瑞裕
法官陳佩怡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書記官顏錦清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