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2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漢鵬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漢鵬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游漢鵬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及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 柯慶福 之虞,且所犯殺人未遂部分,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自
101年11月15日起執行羈押,並予禁止接見通信,且自102年2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被告雖否認殺人未遂、竊盜之犯行,惟經告訴人 周士堯 、被害人 洪子欽 、證人 沈家鋒 證述在卷,且有監視器錄影翻拍相片及西瓜刀扣案可憑,足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竊盜罪嫌重大;且就被告有無與柯慶福共同竊取被害人洪子欽所有之機車,及柯慶福持以攻擊告訴人周士堯之西瓜刀,是否為被告所有而供柯慶福使用等節,被告前後供述不一,復與共犯柯慶福所述不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柯慶福之虞;又其所犯殺人未遂部分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上開事由足認有勾串共犯柯慶福之虞,且一般人倘受重刑起訴或宣告,基於趨吉避凶之心態,其採取逃亡以避免審判或刑之執行之可能性亦大為升高;況被告前犯強盜、詐欺、竊盜等罪,送監執行後假釋出監,假釋期間將於102年12月11日屆滿,被告於假釋期間內故意再犯本案,其為避免其假釋因本案判決確定遭撤銷而仍應執行殘刑,勢必採取拖延、規避審判之態度甚明,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相符,是被告之羈押原因仍在。
三、次以被告所涉與柯慶福共同竊取被害人洪子欽所有之機車後,攜帶2把西瓜刀共乘該部贓車,於公路行進途中與告訴人周士堯、證人沈家鋒發生衝突,即由共犯柯慶福持西瓜刀攻擊告訴人周士堯,致告訴人周士堯頭、頸部多處受傷,可見被告所涉共同攜帶刀械攻擊他人之犯罪情節非輕,且所犯殺人未遂部分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將來有罪判決之刑度必重,被告為規避刑罰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大;雖被告前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於10
2年3月15日以102年度聲字第103號裁定被告於提出臺新幣5萬元保證金後,准許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及限制住居,惟被告覓保無著,於被告提出保證書或保證金前,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之比例原則,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應有羈押之必要。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爰自102年4月15日起,被告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吳昆璋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書記官劉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