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温哲 選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楊朝閔 等2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貴公司所稱對關係人 楊山林 之借款日83年8月23日、金額620萬元借款債權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並釋明據此債權為何主張(屆期?加速條款?)而聲請拍賣抵押物?
二、請提出相對人楊朝閔、 楊朝傑 及關係人楊山林、 施惠美 、楊中島、 黃炎 、 朱雪梅 、 楊界世 、 施秀鶴 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正本各乙份。
三、請提出關係人順山電器材料行之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乙份。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