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80號聲請人 陳嘉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佩君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該部分之聲請:
請具狀釋明本件如附表所示本票7張,付款地均記載「向營業所」係由本院管轄之依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101年度司票字第38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101年4月26日│10,000元│101年5月23日│101年5月23日│424379││├──┼───────┼─────────┼───────┼───────┼───────┼───┤│002│101年4月26日│10,000元│101年6月23日│101年6月23日│424380││├──┼───────┼─────────┼───────┼───────┼───────┼───┤│003│101年4月26日│10,000元│101年7月23日│101年7月23日│424381││├──┼───────┼─────────┼───────┼───────┼───────┼───┤│004│101年4月26日│10,000元│101年8月23日│101年8月23日│424382││├──┼───────┼─────────┼───────┼───────┼───────┼───┤│005│101年4月26日│10,000元│101年9月23日│101年9月23日│424383││├──┼───────┼─────────┼───────┼───────┼───────┼───┤│006│101年4月26日│10,000元│101年10月23日│101年10月23日│424384││├──┼───────┼─────────┼───────┼───────┼───────┼───┤│007│101年4月26日│10,000元│101年11月23日│101年11月23日│424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