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務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95號原告彰化縣員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郭林勇 律師複代理人 陳亭蘭 律師被告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己○○
一樓被告戊○○被告甲○○
七號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另件89年度重訴字第7號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3年10月1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經上訴後,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95年度 金上更 (二)字第1號民事判決審理終結,有該法院96中分通民草決95金上更(二)1字第7094號回函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田慧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