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國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字第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甲○○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執字第770、3914號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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