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369號原告甲○○當事人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