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建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建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五五號
原告中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建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長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叁佰貳拾壹萬叁仟伍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捌仟肆佰伍拾點陸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叁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叁佰零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侯水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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