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二二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元,折合銀元肆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貳佰捌拾元,折合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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