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六號
原告乙○○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 律師複代理人 曾紀穎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書記官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