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21號原告東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新東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 律師被告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訴訟代理人蔡忠訴訟代理人 潘欣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洪明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