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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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21號原告東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新東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 律師被告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訴訟代理人蔡忠訴訟代理人 潘欣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