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21號上訴人東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新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194,8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2,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