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2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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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救字第1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126號抗告人 周惠竹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26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鍾啟煒法官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書記官樓琬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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