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再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再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229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練錫忠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九年度選上訴字第一四0七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練錫忠(以下簡稱為再審聲請人)之聲請意旨,詳如刑事再審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第四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原判決之繕本,乃指原確定判決之繕本。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對本院九十九年度選上訴字第一四0七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而再審聲請人並未提出本院前開判決之繕本,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違背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唐光義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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