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73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告台灣星錡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良 被告 陳淑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提起本訴,依約定書第15條約定,關於立約人對原告所負各宗債務,合意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或原告銀行往來分行所在或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參酌本件被告之營業所及住居所均較近合意管轄法院中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認依民事訴訟第24條規定,本件應移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為宜。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