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1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為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為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為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基簡字第178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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