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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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九一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上訴人因被告乙○○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四三七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上訴狀由甲○○自行具名上訴)雖係被告乙○○之父親,然查乙○○係民國00年00月000日生,已為成年人,上訴人自非其法定代理人;雖上訴人稱乙○○有精神官能症,但乙○○未因該症而遭宣告禁治產,上訴人自無理由自稱為其監護人,爰是,上訴人既非本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四三七九號乙○○竊盜案件之當事人,亦非有上訴權之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將其上訴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俊明法官黃程暉法官趙子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