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93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黃盛橋 輔助人 余菽秝 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 律師
鍾開榮 律師被上訴人 林彥甫 訴訟代理人 余西鈞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葉慧玉 訴訟代理人 吳宗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紋華
法官劉素如法官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禹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