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04號原告 郭明超 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 律師複代理人 王志中 律師被告 郭明朝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
趙培皓 律師 劉芝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兩造均親自到庭。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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