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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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菸油拾瓶,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建銘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6年度偵字第745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10瓶,均為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3月27日以106年度偵字第7455號緩起訴處分,於同年5月8日確定乙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10瓶,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時供承在卷,且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12月14日FDA研字第1050049635號檢驗報告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購壓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