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二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二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免於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國忠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