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九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涂裕斗
法官柯彩燕法官呂憲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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