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五О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八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三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訴駁回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前犯竊盜罪,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五六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上訴駁回確定。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爰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玉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臻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