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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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金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金訴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慶齡選任辯護人李采霓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慶齡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林孟皇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