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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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318號上訴人祭祀公業 吳金吉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秉鈞 上訴人 吳雪子
吳明宏 吳明達 吳明忠 吳婉惠 吳懷萱 謝元寶 高秀英楊紫英 梁天順 吳上淵 吳上榿 榮福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焦治生
吳宗舜 吳添成 緯衡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吳哲民 之承當訴訟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俊毅
鍾美岐謝梅蘭 之承當訴訟人 陳文彬 陳文欽 陳文瑛 陳瑜琳 周宜坤 周賢炘 周賢煜 周玉熙 被上訴人 吳聲祥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
吳俊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月9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邱育佩法官黃國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彭威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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