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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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318號上訴人祭祀公業 吳金吉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秉鈞 上訴人 吳雪子
吳明宏 吳明達 吳明忠 吳婉惠 吳懷萱 謝元寶 高秀英 葉 楊紫英 梁天順 吳上淵 吳上榿 榮福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焦治生
吳宗舜 吳添成 緯衡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即 吳哲民 之承當訴訟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俊毅
鍾美岐 即 謝梅蘭 之承當訴訟人 陳文彬 陳文欽 陳文瑛 陳瑜琳 周宜坤 周賢炘 周賢煜 周玉熙 被上訴人 吳聲祥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
吳俊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月9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邱育佩法官黃國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彭威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