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侵上訴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上訴字第264號上訴人即被告 詹秉浚 選任辯護人 林傳欽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103年12月3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項、第5項、第224條等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及反覆實施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2款規定,於民國
103年7月3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3年12月30日止,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12月31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許辰舟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譽璋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