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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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神明會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9號
101年度訴字第4743號原告 林燦輝
倪其鴻 簡鑫城 陳順進 陳水土 陳榮宗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 律師複代理人 連阿長 律師被告 黃文華
黃種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
黃宗正 律師複代理人 周孟儀 律師被告 黃文裕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 律師被告 黃種成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董晉良 律師 陳瑜珮 律師複代理人 陳郁嵐 被告 黃宥霖 訴訟代理人黃宗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神明會不存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事證待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