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亡字第17號聲請人 莊文勇 失蹤人 彭共 最後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彭共(女,民國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苗栗縣○○鄉○○村00鄰○○00號)為聲請人之母,失蹤人於88年3月3日因精神異常走失後失蹤,經家人向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田美派出所報案,迄今生死不明已逾15年,仍無失蹤人之信息,為此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田美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為恭紀念醫院病歷摘要及資料影本申請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暨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資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手機門號申辦資料、健保資訊、勞工保險投保紀錄等件,均查無相關資訊,另經本院通知失蹤人之全體子女陳述意見,其等亦均逾期未具狀陳報。綜上,足認失蹤人確實已失蹤,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職權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
四、次按法院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示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3項、第4項規定甚明。又上開規定,於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56條第3項所明定。準此,本院既依職權對於失蹤人彭共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爰併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