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5年上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易字第2號上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仁儒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1號,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調偵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361條第2項、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是上訴書狀全未敘述理由者,應先命補正;已敘述理由但不具體者,毋庸命補正,應由第二審法院以判決逕予駁回上訴,未依法駁回者,有受理訴訟不當之違法,此有最高法院24年度總會決議第93號提案(四)可資參照,及該院所著97年台上字第892號、第3889號判決,足資參考。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檢察官於民國105年4月21日收受原審送達判決後,在上訴期間內循告訴人 黃柔馨 之請求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上訴書意旨摘引告訴人請求上訴之理由略以:本件被告於案發前與告訴人之夫 翁炳信 關係良好,長期受翁炳信之照顧,卻罔顧恩情,破壞朋友往來之信賴關係,並對他人財產安全與社會治安之維護造成相當之危害,所為可非難性高。且於原審審理時辯稱:係向告訴人之夫翁炳信借用行李箱,嗣發現箱內財物,方臨時起意竊取云云,然被告又自承該行李箱是上鎖無法開啟,伊有將行李箱所破壞等情,足見被告應係蓄意竊取,竟猶飾詞卸責,顯見渠無絲毫反悔之心,犯後態度不佳。原審未審酌上情,僅量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且得易科罰金,此對被告實無何警惕之作用,亦不足收教化、懲戒及敦促渠自新之效,原審量刑顯然過輕,難認為允當等語,有其上訴書及所附之告訴人刑事聲請上訴狀、新聞報導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第9-21頁)。
三、按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以為上訴之理由,亦有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足資遵循。準此,關於就被告量刑之重輕,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如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之情形,尚不得據此以原判決之量刑有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而認原判決之量刑為不當或違法。經查,原審以被告何仁儒所為,核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並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正道取財,於本件案發前,與翁炳信關係良好,竟藉留宿之機會,竊取前述財物,破壞朋友往來之信賴關係,並對他人財產安全與社會治安之維護,構成相當之危害,所為甚非,亦徵法治觀念薄弱,且被告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原審分別判處罪刑確定並執行完畢,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於本件雖未構成累犯,可認素行非佳。又所竊得之財物價值非低,除鑽石戒指2只及部分紙鈔經扣案發還被害人黃柔馨外(業據被害人於原審準備程序時陳明),其他物品均不知去向,且被告前雖與被害人協調承諾賠償損失,然未依約履行,迄今仍未賠償分文予被害人,為其於原審審理時所不否認,允不宜輕縱。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非至劣,並兼衡被告未婚之家庭狀況、自陳從事手機遊戲代理月收入新台幣(下同)2萬元之經濟狀況、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以2000元折算1日之標準。其所為上開論敘,經核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量刑亦屬允當,尚無不符罪刑相當原則之不當或違法之處。
四、檢察官循告訴人之請求而援引聲請上訴狀之理由,據為提起本件上訴,上訴意旨僅係就原審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量刑事項,指摘原審量刑失出之不當,惟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實、新證據指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而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並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指摘事由,要屬未敘述具體理由。按之上開規定,檢察官之上訴係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陳春長法官莊松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