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文帆
陸國華蔡榮忠蔡穗秦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伍拾貳張及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歐文帆等四人賭博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撲克牌52張及新臺幣(下同)100元因屬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四人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744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撲克牌52張及賭資10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各被告供承在卷,並有查獲現場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單附卷為證(警卷第33頁、偵卷第11頁),自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是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