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 楊長倫
吳后龍 被告聯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張源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計算式:1,650,000×2=3,300,
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