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 魏沛渝 代理人 魏勝烽 聲請人聲請宣告星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