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15號原告 謝明彥 被告 謝明山 訴訟代理人 黃啟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於起訴狀中雖載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元,然原告於先位聲明中請求被告移轉所有權登記之土地應有部分,公告現值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貳仟元【(76+2928)×2500元/平方公尺×1/5=1,502,000元。原告先位聲明第
1項中所載其餘訴外人 謝志成 、 謝淑惠 、 謝淑芬 、 謝志鴻 、謝明日、謝明山、 謝明龍 等人均未列為原告,不予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