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4號原告 陳美伶 訴訟代理人 陳思蓉 被告 鄒明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分別依民法第767條、第179條請求被告遷讓房屋,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然系爭房屋係位於臺北市中山區,被告之住所地亦於臺北市中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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