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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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799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許玉佳
陳宏進 被告富邦金融理財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賴朝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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