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3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2號原告 林光霖
林光鴻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端輝 律師被告苗栗縣政府代表人 劉政鴻 訴訟代理人 徐仁宦
徐文星 上列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台內訴字第100014065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1年3月2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劉錫賢法官林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書記官李孟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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