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1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4135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債務人 楊雪貞 律師即 史國良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史國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叁拾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各期逾期違約金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違約金計算方式欄所示計算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附表:
┌──┬────────┬──────┬───────┬───────┐│編號│欠繳租金租期│欠繳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民國)│(新台幣)│(民國)││├──┼────────┼──────┼───────┼───────┤│1│99年7月1日至99│4,710元│100年1月1日│按月依欠繳金額│││年12月31日│││千分之五計算,│├──┼────────┼──────┼───────┤最高以欠繳金額││2│100年1月1日至│4,710元│100年7月1日│百分之三十為限│││100年6月30日│││。│├──┼────────┼──────┼───────┤││3│100年7月1日至│4,740元│101年1月1日││││10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