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全字第8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全字第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全字第89號聲請人 彭恢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
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書記官李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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